仙居县人民检察院
起 诉 书
仙检公诉刑诉〔2016〕459号
被告人张某甲,男,1968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8********,汉族,小学文化,农民,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**镇**村**号,因涉嫌盗窃罪,于2016年11月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,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
2016年10月25日早上7时,被告人张某甲在仙居县南峰街道省耕路与官塘路交叉口买完橘子后,趁被害人张某乙在买橘子不注意时,将张某乙放在电动车上的手提包偷走并逃离现场。该包内有OPPO R9手机一部、苹果5S手机一部以及人民币4 600余元、港币120元、澳币20元。经鉴定,OPPO R9手机价值人民币2 130元,苹果5S 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。案发后该手提包及包内物品已返还张某乙,张某乙已谅解张某甲。
2016 年10 月28 日上午9 时许,张某甲前去仙居县公安局投案自首。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1、书证:户籍信息,前科查询,扣押、返还清单,谅解书等;
2、证人证言:归案经过;
3、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;
4、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;
5、价格鉴定结论书;
6、现场指认笔录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可以从轻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仙居县人民法院
检察员:吴焕富
2016年12月1日
附:
1.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。
2.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