仙居县人民检察院
不起诉决定书
仙检公诉刑不诉〔2016〕170号
被不起诉人李某某,男,1982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2********,汉族,小学文化,经商,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**镇**村**号,因涉嫌危险驾驶罪,于2016年9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9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,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:
2016年9月21日23时44分,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浙*****货车,在经过仙居县穿城中路花影墙公园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,李某某呼气测试为103.5mg/100ml。后经鉴定,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mg/100ml。
本院认为,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坦白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可以免除刑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。
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。
2016年11月25日